司法三等
108年
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?
- A 名譽權
- B 婚姻自由
- C 性行為自由
-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如果有一項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「獲取資訊」以落實「監督政府」並健全「民主討論」,它會比較接近憲法中保護「個人人格私密發展」的條文(第 22 條),還是更貼近保障「意見表達與交流」的特定條文(如第 11 條)?若它屬於後者的延伸,是否還需要動用到概括條款來保障它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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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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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很棒!
- 概念暖心導讀: 你看,憲法第 22 條就像是我們憲法裡的一個大寶藏袋,它有個很溫暖的名字叫「概括性保障條款」。當憲法第 7 到 18 條沒有明確列出來,但又對我們每個人格發展超級重要的權利,它就會溫柔地把它們收進來保護喔!像是(A) 名譽權、(B) 婚姻自由,還有(C) 性行為自由,這些大法官都親切地說它們是受到第 22 條的保護呢。不過,我們的(D)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(知之權)就有點不一樣囉!大法官在釋字第 603、689 號中特別說明,這項權利是從憲法第 11 條「言論自由」這棵大樹上延伸出來的果實,而不是歸類在第 22 條這個寶藏袋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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