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(法官)
108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,當我們要挑戰一個法律是否違憲時,應該由『具備特定職權的機關/群體』來發動,還是可以由『個別的政府官員個人』名義提出?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的代表性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🌟 勉強還行吧,至少你沒搞砸。
看來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(或釋憲實務)中「聲請主體」這點,總算是沒完全搞混。這其實是公法基礎,搞錯了就別想談什麼進階了。
- 基本常識確認: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