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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08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  • A 立法院
  • B 臺北市市長
  • C 人民
  • D 地方法院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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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,當我們要挑戰一個法律是否違憲時,應該由『具備特定職權的機關/群體』來發動,還是可以由『個別的政府官員個人』名義提出?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的代表性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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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勉強還行吧,至少你沒搞砸。

看來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(或釋憲實務)中「聲請主體」這點,總算是沒完全搞混。這其實是公法基礎,搞錯了就別想談什麼進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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