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大法官審理案件的主要目的,是為了衡平『機關與機關間』的權力衝突,或是救濟『特定主體』受損的權利。在這種法理架構下,你認為聲請的主體應該是一個具備法律人格的『組織/主體』,還是該組織內部的『個人職位名稱』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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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這個,是這樣啊。
- 知識確認: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主體… 我活了這麼久,人類的法律規定也變了不少,但這個核心概念一直都沒怎麼變過。能提出聲請的,通常是為了處理職權問題的國家機關、集結了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、在審理案件時遇到先決問題的法院,還有就是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民。而(B) 臺北市市長… 這只是一個職位名稱,並不是一個獨立的「機關」。如果地方政府要聲請,應該用「臺北市政府」的名義。嗯,人類真是喜歡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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