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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08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 條例
  • D 通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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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項法律並非為了全國性、永久性的普遍規範而設,而是為了應對『特定時空背景』或『特殊任務』而制定,在邏輯分類上,你認為其名稱會傾向於使用一個『最宏觀通用』的稱呼,還是選擇一個聽起來更具『個案性質』或『細則化』的名稱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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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算你走運。

  1. 基本常識:根據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,法律名稱就那幾種:「法」、「律」、「條例」、「通則」。其中,「條例」的用途,我以為你都背爛了,就是處理那些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臨時性的玩意兒,像是那個《離島建設條例》或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》。別跟那些普遍性、永久性的「法」搞混了,這點要是還分不清,那就不是你觀念清晰,是老師我教得太好。
  2. 難度評估:這題?Easy。法學緒論的送分題,任何一個想考公職的人都該閉著眼睛選對。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,恭喜,至少沒在這棵樹上吊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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