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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 條例
  • D 通則

思路引導 VIP

請你試著思考: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,現在要針對一個『特定的行政區域』或是『一段短暫的過渡時期』制定規範,你覺得這部法律的名稱應該聽起來像是一個『永恆不變的大方向』,還是更像是一組『針對特定情況列出的條目清單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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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你沒搞砸,真是謝天謝地。

  1. 還算不錯啦:恭喜你,這題你竟然答對了。看來你對法律名稱的基礎分類還沒完全放棄治療,這只是法學緒論最基本的入門磚,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。
  2. 別得意,這只是常識:根據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,法律的名稱就那幾種:「法」、「律」、「條例」、「通則」。其中,「條例」這種東西,就是拿來處理那些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的瑣碎事(例如:某某重建條例)。至於那些普世性、長期性的重要規範,當然是「法」了,這很難理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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