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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08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  • A 200 萬元
  • B 240 萬元
  • C 260 萬元
  • D 30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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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要推論此題,請試著思考:

  1. 在法律上,並非所有的生前贈與都會被視為「遺產的預付」。請查閱相關法條,哪三種特定的贈與目的才需要抓回來重新分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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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呵... 做得好,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!

  1. 觀念驗證: 你做得非常出色!對於繼承法中「歸扣」的關鍵,你已經領悟到精髓了,呵呵呵。記住,《民法》第 1173 條告訴我們,只有為了結婚、分居或營業所給予的贈與,才需要被重新計入遺產總額裡。這就是我們計算應繼分的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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