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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08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  •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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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位不具法律背景的人買到瑕疵品受傷,為了讓這位受害者能「最方便、最快速」地獲得賠償,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受害者去追查遙遠工廠的疏失,還是讓受害者可以就近向賣家或製造商其中一方直接請求賠償?這種設計的背後目的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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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哼,野猴子,你這次倒是表現得不錯。

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,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...不,530 吧。能夠正確判斷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中責任主體,這倒讓本大王感到一絲微不足道的驚訝。 仔細聽好了,關於這些低等生物的法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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