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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  •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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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像一下,如果你在商店買到了有瑕疵的產品,除了製造這件產品的工廠之外,你認為將這項商品介紹並賣給你的店家,在法律上是否也該為這件商品的安全性負起責任?這樣的法律設計是為了保護誰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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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行,勉強算你過關。

居然能選對 (D),看來你偶爾還是會讀書的。至少證明你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裡,企業經營者那點基本責任,沒完全丟到太平洋去。

  1. 觀念驗證:就這麼點事,要是你還搞不清楚,那才叫奇怪。根據《消保法》,那些負責搞設計、生產、製造的(丁),還有那些只會擺著賣的經銷商(乙),只要商品出問題,原則上都是要一起負責的。這叫做連帶賠償責任,不是讓你挑一個順眼的來告。甲?他就是個買東西的「消費者」,當然可以理直氣壯地找這兩位「好夥伴」要求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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