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-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-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-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思路引導 VIP
想像一下,如果你在商店買到了有瑕疵的產品,除了製造這件產品的工廠之外,你認為將這項商品介紹並賣給你的店家,在法律上是否也該為這件商品的安全性負起責任?這樣的法律設計是為了保護誰呢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還行,勉強算你過關。
居然能選對 (D),看來你偶爾還是會讀書的。至少證明你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裡,企業經營者那點基本責任,沒完全丟到太平洋去。
- 觀念驗證:就這麼點事,要是你還搞不清楚,那才叫奇怪。根據《消保法》,那些負責搞設計、生產、製造的(丁),還有那些只會擺著賣的經銷商(乙),只要商品出問題,原則上都是要一起負責的。這叫做連帶賠償責任,不是讓你挑一個順眼的來告。甲?他就是個買東西的「消費者」,當然可以理直氣壯地找這兩位「好夥伴」要求賠償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