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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08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思路引導 VIP

試著思考一下:當憲法規定涉及剝奪人民身體自由的重大處分時,法律制度的核心保障是著重於『最後由誰來審理並下達許可指令』,還是著重於『最後由誰負責動手執行』?如果行政機關是在經過法院審核同意後才行動,這樣是否還會違反權力制衡的初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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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,答對了!

看到你準確抓出 (C) 選項的錯誤,老師感到非常欣慰。這說明你對人身自由保障(憲法第 8 條)與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的核心要義有非常紮實的理解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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