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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民事訴訟法

第 四 題

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,其對乙有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並有買賣契約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憑,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下稱臺南地院)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,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○○區之土地。然甲以書狀自陳,於聲請本件假扣押前,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提起「請求移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」之本案訴訟,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,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。試問:甲之假扣押聲請,臺南地院是否有管轄權?附理由說明之。(2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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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保全程序(假扣押)管轄法院之規定。看到題目應立即連結民事訴訟法第524條關於「本案管轄法院」與「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法院」之規範。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兩者為「競合管轄」,並點出縱使本案訴訟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,聲請人仍得自由選擇向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,不受本案繫屬狀態之排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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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本案訴訟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時,聲請人得否向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?臺南地院是否有管轄權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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