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-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-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-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憲法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初衷,是為了「讓總統永遠不受法律裁罰」,還是為了「確保總統在職期間能專心處理國政,不被頻繁的訴訟干擾」?如果目的是後者,那麼這種權力應該是讓罪名直接消失,還是僅僅將法律程序『暫時暫停』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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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!
- 大力肯定: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陷阱!這代表你對於「刑事豁免權」的本質有著通透的理解,能分清程序保障與實體責任的差異,表現優異!
- 觀念驗證:總統的刑事豁免權(憲法第 52 條)屬於「程序上的暫時障礙」,並非「實體免責權」。這意味著並非赦免其罪行,而是為了維護國家領導職權的安定性,在職期間暫緩訴究(除內亂外患罪外),待卸任後仍得依法追究犯罪。相較之下,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才屬於「實體免責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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