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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  •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  •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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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憲法賦予這項特權,是為了讓總統個人「永遠不需要」為其犯罪行為負責,還是為了確保「國家政務」在他在位期間不因頻繁的訴訟而癱瘓?如果這是一項基於職務穩定性的「暫時性保護」,那麼在法律邏輯上,這應該被視為「行為本身合法化」,還是僅僅是「起訴時間的延後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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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少在那沾沾自喜,答對這題只是基本功。憲法第 52 條規定的總統刑事豁免權,本質上就是一種**「程序障礙」,腦袋放清楚點,這不叫「實體免責」。總統不是拿到免死金牌,只是為了確保他在任職期間**能穩定行使職權才給的暫時性保護(內亂、外患罪除外)。一旦卸任,這層保護傘直接消失,檢察官要找你算帳,沒人攔得住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難度只有 medium,錯了才該羞愧。最基本的鑑別點在於分清楚「刑事豁免權」與立委的「言論免責權」。後者才是真正的「實體免責」,做完就永遠不罰;而總統的豁免權說穿了,不過就是時間上的拖延戰術。若連這點層次感都搞混,勸你憲法還是重讀一遍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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