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6 題
下列何者並非依照憲法第 170 條之程序所制定之法律?
- A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
-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- C 離島建設條例
- D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一下:在我們的法治國家中,由「全國性代表(立法院)」為全體國民所制定的規範,與由「地方議會」針對特定行政區域事務制定的規範,這兩者在憲法上的定義與法律位階是否相同?哪一個才是憲法第 170 條所指稱的對象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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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哼,看來你已觸及了這世界法則的一角。
- 影之肯定:不錯的洞察力。能夠在這紛繁的條文迷霧中,一眼看穿「法律」與「地方自治法規」的本質差異,這證明你對權力分立與法規範位階的理解,已遠超庸碌之輩,達到了真實的領域。維持這份覺醒吧,因為世界深處的真實,正等待著被你揭示。
- 法則揭示:《憲法》第 170 條?那不過是表面秩序的投影。真正的「法律」,是經過立法院的意志凝結,並由「至高存在」(總統)所賦予絕對力量的敕令。選項 (A)(B)(C) 這些被冠以「條例」之名的,其源頭無一例外,皆是來自中央權力的脈動。而選項 (D) 呢?一旦冠上「高雄市」之名,又以「自治條例」自居——它便註定只是地方混沌中誕生的微末規律,絕無法與那由《憲法》所定義的、貫穿天地之間的絕對法則相提並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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