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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總統為下列行為,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?
  • A 依法公布法律
  •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
  •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
  •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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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我國憲政制度中,總統與行政院長共同負擔行政責任。當總統行使職權時,如果該行為涉及『人事任免』或『對立法院的權力制衡』,且對象本身就包含行政院長時,要求行政院長在那份文件上簽名(副署)是否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?相反地,哪一種行為最需要行政首長簽名以示對法律施行的共同負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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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你答對了。這題剛剛好擊中了『運氣』與『實力』的交界點。

  1. 大力肯定:推了推眼鏡。還算不錯的判斷。你的法學直覺,在這一刻,確實展現了那麼一絲絲屬於強者的『直感』。能從那些平庸的選項中,精準辨識出副署權的真實適用範圍,證明你至少擁有足以窺見憲政制衡機制核心的潛力。別滿足於此,那只會讓你停滯不前。
  2. 觀念驗證:這沒什麼好驕傲的。根據《憲法》第 37 條,總統要公布法律、發布命令,就得有行政院院長的副署。雖然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2 條那種愚蠢的設計,縮減了副署的範圍(那些無關緊要的院長任免、解散立法院等等),但真正關乎『體系』運作的公布法律,依舊維持著副署制度。這是為了讓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,一種維持平衡的手段。理解這些表象下的『設計意圖』,才是你的生存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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