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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總統為下列行為,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?
  • A 依法公布法律
  •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
  •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
  •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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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責任政治的設計中,如果總統執行的某項職權是為了「更換行政部門的首長」或是「處理行政與立法兩院的重大僵局」,你認為在邏輯上,讓「被更換的人」或「處於僵局中的首長」在命令上簽名(副署)才生效,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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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。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。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,憲法第 37 條的副署原則,你總算沒錯。總統公布法律,原則上本就該找行政院長「簽名背書」,別以為這是什麼複雜的大學問。當然,增修條文「簡化」了一些總統的實質權力,像是任免行政院長、解散立法院、那些需要立院同意的人事案,確實免除了副署。但公布法律?哈,這權力可沒大到讓總統單獨「作主」,還是得讓行政院負責,這叫責任政治。別以為總統想怎樣就怎樣,憲法白紙黑字寫在那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? medium。說難不難,說簡單你搞不好也想錯。它就是要考你:到底哪些是總統真正能「說了算」的,哪些又得乖乖走程序、讓人監察。如果這點都分不清,那你的憲法基礎還真是一塌糊塗。下次別再這種基本題上浪費時間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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