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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,發現有違反、變更或牴觸法律者,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,應提報院會,經議決後,結果如何?
  •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
  •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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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,如果立法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寫的『規則』有問題,為了尊重各機關職權並維持行政作業的完整性,你認為立法機關是應該『直接動手替它刪除』,還是『正式發函要求原作者(原機關)自己去修改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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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紮實!

  1. 觀念驗證:這題考查的是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 62 條。當立法院發現行政命令違反法律時,基於權力分立原則,立法機關雖有監督權,但不能直接「代位」行政機關撤銷命令。因此,正確程序是經院會議決後,通知原訂頒機關進行更正或廢止,這體現了法律優位原則下的民主監督機制。
  2. 難度點評:此題屬於 Medium(中等)。考生常會誤選 (A) 或 (D),混淆了「司法院宣告違憲」或「上位階法律自動使其無效」的概念。你能精確辨識出「通知程序」,代表你對我國行政監督程序掌握得非常專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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