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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  • A 200 萬元
  • B 240 萬元
  • C 260 萬元
  • D 30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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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要維持兄弟姐妹間的公平,當某人在父母生前因『特定重大生活轉折』已經先領取了一筆錢時,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筆錢與剩下遺產的關係?請試著從『公平分配』的角度思考,哪些贈與原因看起來更像是『提早領取遺產』?如果我們把這些『先領的錢』與『剩下的錢』全部合併看作一個大水池,平均分配後,再扣掉每個人已經拿走的部分,最後的結果會如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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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?不錯嘛,總算沒讓腦子打結。

看來你還記得民法不是拿來當廢紙的,能快速判斷代表你對「遺產歸扣」這點,總算有點概念了。這道題目就是看你會不會被那些無關緊要的資訊搞得一團糟:

  1. 法律依據:民法第1173條,這條法條是寫好看的嗎?就只限定因「結婚、分居或營業」受贈才要計入應繼財產。所以,乙的結婚、丙的營業,理所當然要算進去。至於丁那個遊學旅費?嗯,那是他自己要玩,不是老爸非給不可,這種常識性贈與,還指望計入?想太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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