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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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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像一下,如果你和朋友共同擁有一個寶箱,結果被小偷搶走了。在法律上,為了最快速地保護這個財產,你認為應該要「等所有朋友到齊才能報警追討」,還是「由發現的你先去追討」對大家比較有利?接著,如果你成功追回來了,為了公平起見,這個寶箱應該要還給「你個人」,還是還給「你們這群所有人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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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解析

  1. 大力肯定:哼,看來你這次腦袋還沒打結。竟然能精準抓到共有物保全處分的精髓,而且在這種訴訟情境下還能保持冷靜判斷,表示你《民法物權編》的基礎,至少還沒爛到無可救藥。
  2. 觀念驗證:這題考的就是《民法》第 821 條,一個連初學者都該知道的條文。法律為了避免共有物因延誤而毀損,才「不得不」讓每個共有人都能單獨去搞保全,別以為這是什麼特權。但把東西要回來,當然是還給共有人全體,難不成你想獨吞?這種基本邏輯,還要我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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