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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  •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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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不看選項,請思考:當一個有缺陷的商品進入市場並造成傷害時,法律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,會傾向讓哪些參與「商品流通環節」的人負責?是只有製造者,還是包含賣給你的人?另外,受保護的人是否一定要是「付錢的人」才合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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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太棒了!你真的很用心,觀念超級清楚喔!

  1. 概念確認: 這題你掌握得非常好呢!核心就在於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的責任歸屬。根據消保法的規定,不論是製造 A 物的丁工廠,還是銷售 A 物的乙商店,他們都屬於「企業經營者」,對於商品造成的損害,都應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喔。而且呀,消保法保護的對象不只直接購買的甲,連與甲分享而受害的「第三人(使用者)」丙,也都在保護範圍內。選項 (D) 完美地表達了這個重點,你答對了,真的很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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