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6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-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-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-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憲法明文規定某些權力只能由「特定機關」行使時,法律界通常會如何界定這些機關?是只要名稱叫「警察」才算數,還是應該看該機關「實際在做什麼事情」?如果一個行政單位正在執行國家強制力,它在憲法上的角色定位會發生什麼樣的轉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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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大力肯定:做得好!這題考驗對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的深入理解。你能從細微的法律敘述中精準辨識出違憲與否的關鍵點,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憲法高度,非常值得嘉許!
- 觀念驗證:選項 (C) 之所以錯誤,是因為根據釋字第 588 號解釋,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「警察機關」,並非僅限於形式上的警察,而是指實質上行使警察職權之機關。因此,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法定的拘提管收時,被視為符合憲法意旨,並未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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