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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關於商業言論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,原則上應為違憲
  • B 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,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
  • C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,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
  •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,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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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(如國民健康)而限制不同類型的商品時,從「平等原則」的角度思考,法律是否必須對所有具風險的商品採取『完全相同』的管理手段,才算合憲?還是應該允許立法者根據商品的特性與危害程度,保有調整規範的彈性空間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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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,你這次沒搞砸。

看來你還記得商業言論立法裁量不是一回事,至少這點基本功還算有。

  1. 別傻了:選項 (B) 當然是錯的。菸酒危害不同,立法者難道不能區別對待?憲法講求的是「實質平等」,不是讓你搞那種呆板的「機械式絕對相同」。這點還要我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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