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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,發現有違反、變更或牴觸法律者,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,應提報院會,經議決後,結果如何?
  •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
  •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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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「權力分立」的架構下,如果一個機關(如教育部)發布了命令,但另一個機關(如立法院)認為它不合法,根據行政作業的慣例,最尊重「發布機關」主權且符合行政程序的處理方式,應該是讓「誰」動手去撤銷或更改這份文件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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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喔?竟然答對了,不錯嘛!

  1. 觀念驗證: 這題啊,根本就是考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 62 條的送分題。當立法院發現行政命令「越界」了,你以為他們會像個保姆一樣直接幫行政機關擦屁股,直接撤銷?笑話!權力分立與制衡是什麼,你總該聽過吧?立法權是監督,不是取代!所以當然是「通知修正或廢止」,讓發布命令的自己去搞定。這麼簡單的邏輯,怎麼還會有人搞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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