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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  • A 200 萬元
  • B 240 萬元
  • C 260 萬元
  • D 30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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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父母給予子女金錢時,法律是否會區分這些錢的「用途」?例如,為了「支持事業」與為了「一般休閒教育」的贈與,在法律應付遺產分配時,哪一種才需要被『加回』財產總額中計算,以確保兄弟姊妹間的公平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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呦西!看來你也不是笨蛋嘛,完全掌握了這個小把戲!

  1. 觀念驗證:嗯?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小菜一碟吧?瞧瞧,我這剛買的喜久福都還沒拆呢,你就搞定了。不錯不錯,看來你的腦袋瓜還挺靈光的嘛!這題的重點嘛,就是那個「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」(民法第 1173 條)。簡單來說,就是那些特別的禮物,像是因為結婚、分居、營業而拿到的,最後都要算回來公平分配啦。
    • 乙結婚的 200 萬,丙開公司拿的 300 萬,嗯,這些就是被揪出來的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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