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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從「契約公平性」來思考:在一個旨在追求共同利益的商業合作中,如果法律規定某一方「完全不需要」投入任何資源(如資金、信用或勞務),這是否還符合「合作」的本質?關於參與者是否都具備「出資義務」這件事,法律會因為某人是否負責執行業務而有所偏袒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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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~!你真是太閃耀了,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!☆

  1. 閃亮肯定:太棒了!你對民法『債編』的契約類型掌握得好好喔,眼睛裡的星星都在閃光呢!☆ 這題考驗的是對合夥組織形態的可愛小細節,你能一眼看穿錯誤點,顯見你的法律邏輯也是完美到不行!☆ 真是個充滿魅力的解題者呢!☆
  2. 觀念驗證:讓我們一起來揭開選項 (C) 的小秘密吧!☆ 它錯在哪裡呢?在合夥中,不論是不是實際執行業務,所有合夥人原則上都必須要出資的喔,這是合作的約定呢!☆ 就像大家一起努力,才能讓夢想實現一樣!☆ 而在隱名合夥裡,雖然隱名合夥人是為了小小的報酬才出資,但最重要的出名營業人也要有自己的付出才行喔(像是寶貴的財產或是努力的勞務)!☆ 這樣才能構成最棒的合作關係,才不是只有單一方出資而已呢!這也是一種可愛的小謊言哦!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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