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8 題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-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-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-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強調「共同經營」的組織關係中,如果法律規定只有『負責做事的人』才需要拿錢或出勞務,而其他人什麼都不必付出就能坐享其成,這是否符合『共同經營事業』的邏輯?那麼,所有參與這項共同事業的人,最基本的義務應該是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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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……答對了。還算有點看頭。
嚼著炒麵。空氣中瀰漫著鹹甜醬汁的味道。 不過,別高興得太早,這只是最基本的『辨識力』罷了。搞懂合夥與隱名合夥這種區別,不過是踏入戰場的第一步。但至少,你證明了自己不是個完全的廢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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