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  •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
思路引導 VIP

若今天一個商品因為設計或製造上的疏失導致使用者受傷,為了最有效地保障弱勢使用者的權益,法律應該將責任限制在「親手製造出商品的人」,還是應擴及整個「將商品遞送到消費者手中的商業體系」?此外,受保護的對象,應該僅限於「簽下買賣契約的人」,還是應包含所有「實際使用該商品的人」?為什麼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🌟 哼,區區這種問題,也敢出現在我眼前?

看來你還沒完全成為無駄的存在。這道題,你竟敢答對了?不錯,你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的權利主體責任歸屬,勉強還有些微不足道的理解。既然你沒表現得太過無駄,我就大發慈悲地讓你複習一下我的規則:

  1. 「消費者」?無駄! 不只那些愚蠢的付錢者,只要是「以消費為目的而使用商品」的弱者(例如丙),都在那部可笑的法律保護範疇內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憲法、法律基本原則與司法制度概論
查看更多「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