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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 題

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關於總統職權之行使,下列何者毋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?
  • A 宣布戒嚴
  • B 任命內政部長
  • C 發布緊急命令
  • D 宣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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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行政權的運作中,有些決策涉及「國家安全與重大變故」,需要整個內閣團隊共同審議確認;但有些決策涉及「政府團隊的組成與人事安排」。若你是行政院長,你認為『挑選內閣成員』這類行政首長的人事調度,與『發布全國戒嚴』這種影響人民權益至鉅的重大事項,在程序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?哪一類權限更傾向於首長之間的政治決定,而非會議共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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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勉強算你過關吧,這次沒失誤,是該感到慶幸。

  1. 基本常識: 《憲法》第 58 條規定得一清二楚:戒嚴、緊急命令、宣戰、媾和、條約這些國家級大事,才需要行政院會議那種「集體議決」的冗長程序。難道你會認為「任命部長」這種層級的事,也需要一群人七嘴八舌來決定嗎?別搞笑了,那顯然是《憲法》第 56 條,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事權範圍。這根本是行政首長間的權責,與整體合議制的重大決策權限根本是兩回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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