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-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-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-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-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已經停止繳納保費並退保後,保險契約原則上已經終止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為了保障勞工,是會允許他繼續領取『維持生活所需的小額補貼(如門診或短期感冒住院)』,還是傾向於只保障『對生活產生重大衝擊的嚴重後果』?這兩者在風險分擔的邏輯上有什麼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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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噢,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。
恭喜,你總算沒把 (A) 這個明顯的錯誤當成對的,證明你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的理解,嗯,至少還沒徹底放棄治療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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