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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  •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  •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  •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  •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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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勞工保險是一種「保險契約」。當一個人已經「停止繳納保費」並退出保險後,從保險原理來看,保險公司(勞保局)是否還有義務提供『所有』種類的補償?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為了照顧弱勢,通常會傾向只針對『影響終身或最嚴重』的事故提供最後的補償窗口,還是連『短期的感冒傷病』都讓你在退保後一年內繼續領取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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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解析

  1. 還算不錯。 這種考驗法律條文細節精確度的題目,你能搞清楚那點蚊子大的文字陷阱,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鏽掉。至少,沒讓老師失望透頂。
  2. 觀念驗證: 答案當然是 (A)。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20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,退保後一年內,就只有那「失能給付」「死亡給付」。選項 (A) 硬是把「傷病給付」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」這些「小事」也扯進來,這種基本錯誤,別說是法律人,一般人也該分得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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