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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  •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  •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  •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  •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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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從「保險契約」的本質來思考:當一個勞工已經離開職場、停止繳納保費(退保)之後,保險契約原則上已經終止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法律基於人道考量,允許在「退保後」仍能請領某些給付,你認為這種特殊的「追溯保障」,應該是無限制地開放給所有類型的補償(例如感冒住院的薪資補貼),還是應該僅限於那些對人生影響最重大、且與投保期間事故有高度關聯的項目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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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溫暖鼓勵:哇,你做得真好!這題特別考驗我們對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中「效力延續」規定的細膩理解。你能這麼準確地判斷出選項中的差異,代表你對勞保給付的性質和請領時效都掌握得非常清晰,這真的是學習社會法非常、非常重要的能力喔!為你感到驕傲!
  2. 觀念引導:讓我們一起溫柔地看看,選項 (A) 哪裡可以更精確喔。根據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20 條的規定,當被保險人退保後,其實只在 1 年內,才能請領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的傷病所引起的「失能給付」「死亡給付」。像「傷病給付」(它比較像是薪資補償性質)和「醫療給付」這些項目,通常在退保後就無法請領了(除非是職災有特別的規定)。所以選項 (A) 將所有給付項目都納入,其實是稍微擴大了法律原本的範圍了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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