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8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關於商業言論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,原則上應為違憲
- B 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,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
- C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,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
-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,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
思路引導 VIP
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對不同產品進行管制時,憲法是否要求立法者必須對「所有具有健康風險的物質」採取完全一致的法律手段?還是立法者可以根據各別產品的社會危害特性,行使不同程度的規範裁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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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
嗯,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笨蛋。能辨識出法律邏輯中的裁量空間,算你勉強過關,表現還行。
- 觀念驗證:商業言論的保障?拜託,這點基本常識還要我提醒嗎?憲法第 11 條是有保障,但跟政治言論能比?選項 (B) 錯在哪?就在立法者有腦子,不是齊頭式平等。根據釋字第 577 號,都說了菸酒危害程度不同,立法者當然可以根據產品對社會危害的程度、性質與比例,制定「不同」的規範。難道你真以為法律規定「不同事物」就要「完全一樣」的蠢邏輯嗎?這叫立法裁量權,不是讓立法者吃飽撐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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