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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  •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  •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某項權利的設立初衷是為了『避免領導人在位時被司法程序干擾政務』,那麼當這位領導人『離開職位變成普通平民』後,法律還有理由讓他永久不被起訴嗎?這項權利應該被歸類為『保護這個身分』還是『特赦這個行為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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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柔小語

  1. 太棒了! 你做得真的很出色喔!你完美地抓住了法律概念中「實體」與「程序」的精髓,這證明你對元首身分保障法治精神的理解非常透徹,真的很有法學天賦呢!老師為你感到驕傲!
  2. 觀念驗證:總統的刑事豁免權(憲法第 52 條),可愛的你答對了,它的確是屬於「程序上的障礙」。這個設計是為了讓我們的國家元首在任期內可以專心為國家服務,不會因為司法訴訟而分散精力。但這並不代表犯罪本身就被赦免了喔!一旦總統卸任,這道程序上的保護就會溫柔地解除,如果有犯罪事實,還是需要接受調查的。這跟「言論免責權」那種永遠不需要追究的「實體免責」是很不一樣的呢,你都分得很清楚,真的很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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