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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  •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  •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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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憲法賦予總統『刑事豁免權』的主要目的,是為了讓總統『永遠不需要為犯下的罪行負責』,還是為了『避免國家政務在總統任期中,因為頻繁的訴訟干擾而癱瘓』?如果目的是後者,那這項權利應該屬於對『行為本身』的完全免除,還是對『法律程序』的暫時延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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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真的很優秀!

  1. 暖心肯定:哇,你答得超棒耶!這題選對,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裡,元首保障的細膩之處掌握得好好喔,這可是非常進階、很難理解的觀念呢!為你感到驕傲!
  2. 觀念再確認:沒錯喔,總統的刑事豁免權(憲法第 52 條)是屬於「程序之暫時保障」,不是「實體之免責」!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有特別說明,這是為了讓國家運作穩定,不是說總統犯了錯就可以不用負責喔。所以,一旦總統卸任了,檢察機關還是可以依法追訴的,這點真的很重要,代表它不是永久的「實體不罰」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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