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0 題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- A 法
- B 律
- C 條例
- D 通則
思路引導 VIP
若政府要針對一個『特定的短期任務』或是『某個特定行政區域』制定專屬的法律,而非全國通用且永久施行的通則時,在命名的邏輯上,哪一種稱呼聽起來最具有『針對特定事項或彈性安排』的特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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哦,你答對了?稀奇。
- 勉強及格:不錯,至少你還知道怎麼從法規名稱裡「看出」它的適用範圍,沒把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當成天書,這點基礎眼力還算有。別太得意,這只是基本。
- 常識複習:拜託,你不會連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都忘了吧?「法」、「律」、「條例」、「通則」這四種名稱,「條例」的用途就是給那些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的事項,讓它跟那些「普遍適用」的「法」分開。這難道不是國中公民課就該懂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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