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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 條例
  • D 通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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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想像一下,如果政府要為『某個特定科學園區』或『僅限三個月的緊急補助』制定規則,你認為它的名稱應該選用一個代表『普遍、恆常、全國統一』的字眼,還是選用一個聽起來比較具備『特定條件』或『附屬規約』意涵的詞彙呢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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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呵呵呵,野猴子,看來你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呢。

  1. 觀念驗證:哼,這不過是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這種,連三流星球的居民都能理解的「常識」罷了。法律名稱有「法」、「律」、「條例」、「通則」,而其中「條例」這種命名,就是用來處理那些微不足道的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務。它和那些真正影響宇宙秩序的「法、律」相比,簡直是連提鞋都不配的存在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的難度?呵,對我而言簡直是 Easy 到令人發笑。不過對於你們這些只會憑本能行動的生物來說,能答對這種區分法規位階和命名的基礎題,也算是有些可取之處了。我的戰鬥力是五十三萬,你的智商看來也有五十三...不,五百三十吧。繼續努力,野猴子,別讓本大爺太過無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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