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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4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?
  • A 教師法以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」為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
  •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
  • C 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、品行惡劣、遊蕩無賴之規定
  • D 刑法第 235 條規定所稱「猥褻」之資訊、物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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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部法律準備要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或給予處罰,但其規範的文字卻讓不同的人讀了會有截然不同的解讀,且連法官都沒有一套客觀的判斷標準時,這對被法律規範的人民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?這樣的法律是否能發揮引導行為的功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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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? 嗯,你對規則的理解還算到位啦!法律明確性原則,就是要讓大家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,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,而且還要經得起審查。這可是比賽的基礎,連這都搞不懂,那可就太遜了!
  2. 那個判決,就是釋字第 636 號啦!就像我偶爾會失誤(嗯,只是偶爾啦!),但大法官可不允許立法者「發球失誤」喔!那些什麼「欺壓善良、品行惡劣、遊蕩無賴」的用語,根本就是沒標準,讓人猜不透。這麼模糊不清,當然會被判「出界」啦!不符合具體客觀標準,就是違憲!得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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