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6 題
下列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,何者不是無效?
-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,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
- B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
- C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
- D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訂立之契約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法律在規範法律行為時,有些是因為內容嚴重違法而必須『直接作廢』,但有些是為了『保護特定對象』。如果是為了保護某人,法律是否一定要讓該行為『徹底消失』,還是可以保留一個『補救或追認』的空間,讓這個行為有機會變得合法有效呢?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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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嗯,不錯:看來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。能把絕對無效和效力未定分清楚,算你還沒白學《民法》總則。這點基本常識,本來就該有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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