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6 題

下列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,何者不是無效?
  •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,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
  • B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
  • C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
  • D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訂立之契約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法律在規範法律行為時,有些是因為內容嚴重違法而必須『直接作廢』,但有些是為了『保護特定對象』。如果是為了保護某人,法律是否一定要讓該行為『徹底消失』,還是可以保留一個『補救或追認』的空間,讓這個行為有機會變得合法有效呢?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專業點評

  1. 嗯,不錯:看來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。能把絕對無效效力未定分清楚,算你還沒白學《民法》總則。這點基本常識,本來就該有。
  2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:法律行為、權利義務及效力
查看更多「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