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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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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件物品是由多人共同持有,當它被外人非法奪走時,為了讓物品能最快被追回來,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『必須所有人達成共識才能提告』,還是『允許其中一人先出面追討,只要追回的成果歸大家共有』較為合理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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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嗯,你答對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: 這道題,核心在於民法第 821 條。當共有物被侵奪時,為了讓保全處分能更快地進行,法律賦予了各共有人獨立的訴權。就像一千年也只是一瞬間,這條規則讓行動變得簡潔。所以,甲可以單獨起訴,不需要等待乙、丙同意。但請求的結果,必須是「將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」,而不是只還給甲自己。這也是持續很久的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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