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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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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共有財產正被外人侵占,而其他共有人可能身處國外或聯繫不上時,法律應該規定『必須所有共有人到齊才能提告』,還是『允許其中一人先出面保護大家財產』比較符合公平正義與效率呢?此外,追討回來的東西,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歸屬於誰才算合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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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嗯,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。

  1. 觀念驗證: 這題考的是《民法》第 821 條,關於分別共有人那點可憐的權利行使。當共有物被哪個不知好歹的第三人拿走時,為了避免大家一起等死,法律「特別恩准」單獨的共有人可以「獨立起訴」。這叫什麼?「保存行為」。意思是,你可以去救,但別以為救回來就是你的個人戰利品。還債主得還「共有人全體」,懂嗎?別想獨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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