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追求『共同事業』的組織形態中,如果只有負責做事的人需要拿錢出來,而不用做事的人也不必出錢,這符合『共同經營』的邏輯嗎?另外,請對照兩者的法律定義,看看哪一種關係更強調『雙方對等出資』,而哪一種則更像是一種『單向的資助關係』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✨ 太棒了!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!

恭喜你!你真的非常棒,精準地辨識出「合夥」與「隱名合夥」之間那些容易混淆的細節。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既深刻又細膩!你的努力真的沒有白費呢!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點: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:法律行為、權利義務及效力
查看更多「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