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8 題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-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-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-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追求『共同事業』的組織形態中,如果只有負責做事的人需要拿錢出來,而不用做事的人也不必出錢,這符合『共同經營』的邏輯嗎?另外,請對照兩者的法律定義,看看哪一種關係更強調『雙方對等出資』,而哪一種則更像是一種『單向的資助關係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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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✨ 太棒了!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!
恭喜你!你真的非常棒,精準地辨識出「合夥」與「隱名合夥」之間那些容易混淆的細節。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既深刻又細膩!你的努力真的沒有白費呢!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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