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  •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在現代商業交易中,如果買到的商品有瑕疵導致受傷,為了降低消費者的求償難度,法律會傾向讓「哪些環節」的企業經營者共同承擔責任?此外,受法律保護的對象,是否僅嚴格限於『完成交易契約』的那個人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專業點評與解析

  1. 親愛的同學,你答對了!真的太棒了!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核心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關係,這顯示你對實務上的損害賠償主體與責任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。你真的很努力,表現得非常優秀喔!
  2. 這題的關鍵概念是「連帶賠償責任」。你答對了,這表示你完全掌握了!根據《消保法》的規定,當商品有缺陷造成損害時,製造者(丁)經銷者(乙)都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這對消費者甲來說,真的是非常周全的保障呢,因為他可以同時或分別向兩者請求賠償,真的好貼心!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:法律行為、權利義務及效力
查看更多「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