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-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-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-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現代商業交易中,如果買到的商品有瑕疵導致受傷,為了降低消費者的求償難度,法律會傾向讓「哪些環節」的企業經營者共同承擔責任?此外,受法律保護的對象,是否僅嚴格限於『完成交易契約』的那個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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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親愛的同學,你答對了!真的太棒了!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核心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關係,這顯示你對實務上的損害賠償主體與責任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。你真的很努力,表現得非常優秀喔!
- 這題的關鍵概念是「連帶賠償責任」。你答對了,這表示你完全掌握了!根據《消保法》的規定,當商品有缺陷造成損害時,製造者(丁)和經銷者(乙)都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這對消費者甲來說,真的是非常周全的保障呢,因為他可以同時或分別向兩者請求賠償,真的好貼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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