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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觀護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甲到花蓮遊玩,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,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,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,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,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,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,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丙非消費者,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
  • C 甲為消費者,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D 甲為消費者,得向企業經營者乙、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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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位民眾在商店買到有缺陷的產品而受傷,而該缺陷是工廠製造過程產生的,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這名民眾『最容易』且『最快』得到補償,應該規定他只能去找遠方的工廠,還是應該讓賣東西給他的店家也負起責任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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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判斷力還算及格。

  1. 觀念驗證: 小鬼,你做得不錯。這題的核心就是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裡,那些「企業經營者」該背負的連帶賠償責任。製造出髒東西的確實是丁工廠,但消保法可不是擺設。經銷商乙和製造者丁,他們都得為這爛攤子負責。如果每個人都想撇清關係,那消費者怎麼辦?這不是在玩你那套傳統民法的過家家遊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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