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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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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憲法第 8 條提到的『警察機關』,是指特定名稱的單位,還是指『具備逮捕、拘提等強制權力』的機關?如果一個機關被賦予了追討公款、強制處分的職能,它在憲法層次上應該被歸類為哪種性質的單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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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觀念驗證:選項 (C) 是錯誤的,因為大法官在釋字第 588 號中明確指出,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「警察機關」,並非僅指警察官署,而是指「廣義的警察機關」。行政執行處在行使拘提管收職權時,其性質可視為該條項所指之警察機關,因此由其執行並不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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