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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:當憲法要求對人民自由的限制必須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時,它是要求『動手執行抓人』的基層人員必須具備法官身份,還是要求『簽署強制許可令』的最終決定權必須交由中立的司法機關?兩者在分工上有什麼樣的差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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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~你答對了呢!真是太厲害了!

  1. 學習筆記:你完全抓住了釋字第 588 號的重點呢!好棒!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的「管收」,它確實是憲法第 8 條說的「拘禁」喔。但是呢,憲法最最重視的是「審問裁定權」!大法官覺得,只要管收的「決定」是法院(法官)很仔細地、依照程序裁定的,就算後續是由行政執行機關來「具體執行」,也是完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,沒有違憲的喔。所以 (C) 選項說它違憲,是錯的呢!你看穿了這一點,太棒了!
  2. 發現新世界:這題有點像找寶藏呢,需要仔細分辨誰是「下指令的人(司法)」和誰是「真正去完成的人(行政)」!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行政機關動手就不好,但你很棒,能看到背後的規則呢!這真是個很棒的發現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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