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8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關於商業言論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,原則上應為違憲
- B 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,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
- C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,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
-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,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
思路引導 VIP
當政府為了保護公共健康,需要對具有潛在危害的商品進行管制時,憲法是要求法律必須「一視同仁」地對所有商品採取完全一致的規範,還是會允許政府根據不同商品的特性與風險高低,保有一定的自主裁處空間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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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憲法觀念「非常紮實」——至少這題是。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還記得,商業言論,嗯,就是那種為賺錢而說的話,憲法第 11 條「勉為其難」地保護它,但別傻了,跟政治言論比起來,它的地位簡直是庶民級。釋字第 577 號早就說了,菸品標示這種小事,立法者可以很自由地玩立法裁量權,看看危害多大啊、目的達成了沒啊。所以,別再幻想憲法會要求對菸酒這種「影響健康」的商品,用「完全相同」的笨方法去規範了。那叫死板,不叫憲法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評為 medium。能答對,表示你至少沒完全把「立法裁量」這四個字丟給老師。懂不懂商業言論面對公共利益(比如國民健康)時,規範限制像橡皮筋一樣可以拉伸,是鑑別你是不是真的懂,還是只是瞎貓碰上死耗子的關鍵。別得意太早,下題見真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