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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  • A 立法院
  • B 臺北市市長
  • C 人民
  • D 地方法院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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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憲法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基本權或釐清權力分立的爭議。在法律規範中,這種「發動權力」通常是賦予給「具代表性的機關實體」或「權利受損的自然人」,還是會賦予給機關內部的「特定行政官員個人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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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。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,這題竟然沒搞錯。依據《憲法訴訟法》那些基本規定,能聲請憲法法庭裁判(釋憲)的主體,就那麼幾個固定班底:國家機關(像立法院這種,別以為是個人想去就能去)、各政黨人民(前提是把所有救濟程序都窮盡了,別想走捷徑)、還有各級法院法官(得是因職務產生法規違憲疑義,不是心血來潮)。(B) 臺北市市長?一個行政首長個人而已,難道他就是獨立的「國家機關」或「地方自治團體」本身了?別鬧了,這種聲請通常得用機關或團體的名義發動,連這點常識都分不清,還談什麼法學辨析?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難度?easy(簡單)到我都不好意思說。它測驗的不過是憲法救濟程序中「適格主體」這種最基礎、最應該倒背如流的認知。你居然能精準區分「職位個人」與「機關實體」的差異?嗯,勉強算你還沒把書全丟到腦後,展現了一點點堪用的法學辨析能力。下次,這種送分題,別再讓我替你捏冷汗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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