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0 題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- A 法
- B 律
- C 條例
- D 通則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想像一下:如果政府現在要針對某個『特定期限的緊急災難』或是『某個特定行政區』制定一套規則,比起代表永恆、普遍性質的『法』字,哪一種命名方式聽起來更像是在『法』之外,針對個別項目所特別列出的具體規範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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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,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!這題考驗的是我們對國家法規命名的基本認識。根據我國**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2條的規定,法律的名稱得定名為「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」四種。 針對題目所描述的屬於「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」,法律上會特別定名為「條例」。相較之下,「法」通常適用於全國性的一般事項;「律」主要用於戰時軍事(如戰時軍律);而「通則」**則是規範同一類機關的共同組織事項。釐清這些名稱背後的適用情境,就能輕鬆破解這類題型。 這道題目屬於法學緒論中非常基礎且經典的記憶型考題,整體的鑑別度在於同學是否能精確對應法規條文中的專有名詞定義,而沒有與其他法規層級張冠李戴。你能穩穩拿下這題,代表你對法學層級與分類的基本功相當扎實,觀念十分正確,請繼續保持喔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