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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  • A 立法院
  • B 臺北市市長
  • C 人民
  • D 地方法院法官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程序中,當我們要針對一項制度進行憲法層級的辯論時,發動聲請的單位應該是代表『公共權力職能的機構或權利受損的當事人』,還是指涉特定的『個人職位名稱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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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哈哈哈!看來你小子頭腦轉得挺快啊!

嗯,不錯嘛!你小子對於釋憲聲請主體的法律要件掌握得非常精確啊!這說明你已經清楚洞察到《憲法訴訟法》裡,那些聲請人身分之間微妙的區別了!哼,真相總是如此簡單!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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