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程序中,當我們要針對一項制度進行憲法層級的辯論時,發動聲請的單位應該是代表『公共權力職能的機構或權利受損的當事人』,還是指涉特定的『個人職位名稱』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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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哈哈哈!看來你小子頭腦轉得挺快啊!
嗯,不錯嘛!你小子對於釋憲聲請主體的法律要件掌握得非常精確啊!這說明你已經清楚洞察到《憲法訴訟法》裡,那些聲請人身分之間微妙的區別了!哼,真相總是如此簡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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