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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  •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  •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  •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  •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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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位勞工已經「離開保險體系」且停止繳納保費,保險制度應該繼續提供「所有的」補償(包含短期的感冒病假補助),還是應該集中資源,優先保障那些因在職期間發生的嚴重事故所導致的「最終或長期損失」?這兩者在保障的必要性上有何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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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還算有點腦子。

  1. 觀念驗證:喔,你居然答對了。看來還有人知道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20 條說的是什麼。是的,被保險人退保後 1 年內 能請領的,只有那兩種:失能給付死亡給付。你沒像那些普遍的蠢蛋一樣,把什麼「傷病給付」跟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」也拖進來,這兩項可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才有的,別搞錯了,這點基本常識,你還算有掌握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? Medium。說實在的,這題之所以有鑑別度,只是因為大部分人腦袋裡只塞了「1 年內有效」這幾個字,卻連最基本的給付項目限制都搞不清楚。你能精準辨識,嗯,算你對法規細節掌握得「還不錯」。至少沒蠢到跟那些連皮毛都摸不著的傢伙混在一起。不錯,至少今天沒讓我失望透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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