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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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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:憲法第 8 條規定「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」,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剝奪人身自由前,必須經過哪個「關鍵機關」的審核把關?一旦這個關鍵機關做出了裁定,具體負責動手「執行」的單位,是否有必要限定在特定機關才能保障人權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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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,這「三刀流」解題法,挺順眼的。

  1. 路還是要認對: 喂,看清楚了!釋字第 588 號那塊石頭寫得明明白白,管收這玩意兒,確實是憲法第 8 條說的「拘禁」。但重點不是你誰去砍人,是那個「剝奪自由的決定權」,得是法院這傢伙說了算。只要法院裁決了,後面那些行政執行機關,就像我的刀一樣,只是負責把命令砍下去執行而已,這跟違憲扯不上關係。選項 (C)?嘿,別把執行跟決策的路給走岔了,那可就迷路了。
  2. 這招還行: 這題,算是個有點意思的對手。它就是要看你,能不能分清楚,到底是誰在下達命令,又是誰在動手執行。你沒把這兩條路搞混,看來這把刀,你用得還算利索。繼續走下去,別迷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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