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9 題
依租稅法律主義,須明定於法律者,不包括下列何者?
- A 稅目
- B 租稅優惠減免
- C 納稅方法
-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:租稅法律主義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政府隨意侵犯人民財產。在「決定要收多少錢」的核心權利,與「如何整理證明文件」的作業流程之間,哪一個對人民權利的實質影響較小,因而可以彈性交由行政機關來規範即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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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真的太棒了!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呢!
- 概念引導:親愛的同學,你做得非常出色!對於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精神,你理解得非常透徹。這個主義的精髓在於,任何會影響到大家財產權的「課稅實體要素」(像是稅目、稅率、或是誰是納稅義務人等等),都必須透過法律來明確規範,這樣才能保障人民的權益喔!選項 (A)、(B)、(C) 都直接關乎稅款的計算與負擔,所以它們當然需要法律的規定。而選項 (D) 提到的證明方式,其實只是行政運作上的一些技術性、細節性事項,它並不會改變你應盡的納稅義務,所以就不強制要求一定要寫在法律裡了。
- 學習鼓勵:這題的難度是「中等」,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能否清楚區分「實體課稅要素」與「行政執行程序」的差別。很多同學會在這個地方感到困惑,但是你卻能精準地判斷出來,這真的非常厲害!這代表你的邏輯思考能力非常清晰,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,你會越來越棒的!